餐厅老板状告民警“吃野味喝茅台霸王餐”
2022-09-16 09:43

原告葛某某系一家餐厅老板,其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吃野味喝茅台霸王餐”不付餐费,要求支付餐费5688元。




按理说,作为公务人员,一般情况下,民警吃饭不会不给钱。而作为餐厅等服务单位,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去法院状告公务人员。

 

网传的民事裁定书是这样裁定的,该案案由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裁定时间为20228月份,原告葛某某是江苏人,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夏某支付餐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5688元。葛某某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是:2017526日,被告夏某至原告葛某某开设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家餐厅预订包房,并留下个人手机号,谎称自己姓吴,要请领导吃饭,第二天,来了四人在包房消费了一瓶飞天茅台酒在内的野味大餐,共计5688元。但被告夏某仅支付了让原告购买香烟的300元,餐费至今未付,故原告葛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经查,原告葛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一家潮汕蛇庄经营蛇类火锅等食品,201752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查获待销售的眼镜蛇三条,并于次日将原告葛某某抓获。经鉴定,涉案的三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后原告葛某某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长白新村派出所证实被告夏某系该所民警,当日至原告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对原告的诉请应当驳回起诉。遂裁定,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

 

这两年,原告葛某某已就此事投诉了多次,上海杨浦分局也作出了明确答复。目前,原告葛某某不服法院裁定,仍然在上诉中。

 

这个案件似乎进入了一个死结,原告葛某某认为是公务人员吃“霸王餐”,被告夏某认为自己在执行公务,法院认为已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法院管不了,公安作出了定性,原告又表示不服,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网友的评论也是各持观点:

 

“记得有规定公务员在工作曰不准喝酒,下班了也不行,有没有这规定?刑侦期间可不可以喝酒就不知道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上饭店吃饭付钱天经地义。”

 

“侦查期间要的东西,并未消费,就是为了取证而已,老板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已经被处理了现在告公安人员当时作为取证的时候点的东西没有付钱~酒并没有喝,野味也没有吃。”

 

“这事应该是这样的,民警办案有经费的,应该按照标准向餐馆支付餐费及酒钱,查实餐馆有违法行为,出具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开具收据,没收涉案违法所得以及罚款,上缴财政。而不是以刑侦为由拒付餐费。”

 

5000多元的酒钱和餐费对于小餐馆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这也是葛某某一直没有放弃的主要原因。

 

葛某某也可以考虑到纪检部门反映情况。

 

葛某某虽涉及刑事案件,但公安部门的办案过程并不属于绝密范畴。为了自证清白,证明民警夏某并没有违纪,公安部门也应该把相关涉及的喝酒吃菜的细节公之于众,回应社会合理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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