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餐厅招牌中有“眼镜”两个字,那么要小心了,有可能被诉涉嫌侵权。
全国有多家带“眼镜”两字的餐厅被起诉,有的已经有了诉讼结果,有的正在进行中。
今年七月份以来,重庆主城6家“眼镜”餐馆老板收到了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书,除了店招“眼镜”二字不能再用,有的被判赔8000元,有的支付和解金。起诉人包某彦在重庆获得约4万余元的赔偿金。
重庆原“渝G眼镜烧烤”杨老板觉得自己很冤,自己起这个门头名字时,是这样考虑的,“渝”为重庆的简称,“G”为“哥”字的拼音首字母,“渝G”为重庆涪陵车牌号,自己又是涪陵人,“我戴眼镜,别人都叫我眼镜!”现在,已经把店名中的“眼镜”二字去掉,变为“渝G烧烤”。
在昆明与餐饮有关的带“眼镜”字样店,也几乎都被起诉,最早的案子已经判决,构成侵权的餐厅判决赔偿5000元。
在昆明官渡古镇,有一家“眼镜粑粑”店,是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还是官渡粑粑制作技艺传承人。已有10多年开店历史,同样因为“眼镜”而被诉涉嫌侵权。
“眼镜粑粑”店长杨武表示,“今年9月份,突然接到昆明中院的开庭传票,我当时觉得莫名其妙,自己从来与别人没有任何纠纷,为何还成被告呢?”拿到传票后,杨武才知道自己被包某彦告了,要求杨武停止使用“眼镜”商标,并赔偿5万元。目前还没有判决。
昆明胖眼镜烧烤店唐老板表示,好多顾客都是叫自己胖眼镜,对经营肯定有影响,因为是十多年的店了,顾客都熟悉了,如果没有了“胖眼镜”背书,顾客肯定认为换老板了,另外在外卖平台上的生意也会受到影响。
起诉人包某彦表示,他是“眼镜”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宁夏银川“眼镜烧烤”总店经营人,目的就是要维权,然后全国各地走连锁经营、加盟的路子,做得正规一点。
包某彦是第1394777号“眼镜”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准注册的类别为第42类,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包括快餐厅、餐馆,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5月6日。该商标于1998年9月29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于2000年5月7日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2006年6月14日,包某彦受让取得第1394777号“眼镜”商标专用权。
包某彦的商标维权起诉也不是“稳赢不输”,最高法终审裁决包某彦诉厦门小眼镜、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案败诉,陕西省高院终审判决包某彦诉西安王建国小郡肝串串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败诉。
陕西省高院判决认为,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应当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市场知名度,再对比二者的文字的音、形、义以及对二者的整体、主体部分等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要素进行综合判断。从《辞海》第七版等现有公开资料来看,“眼镜”一词是指“用以矫正视力或保护眼睛的简单光学器件”,故“眼镜”一词可以认定为特定名称,属于其他领域的特定称谓,与“通用名称”一样,属于公有领域资源,任何市场主体均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字样,否则将违背商标法所保护的基本法益。从我国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来看,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的特性。涉案商标“眼镜”仅为常见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上诉人虽然作为“眼镜”商标专用权人,但并无证据表明其在餐饮领域大量使用、宣传“眼镜”商标,并使其具有了广泛知名度,与上诉人的餐饮服务建立起特定联系。另外,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是判定商标侵权的根本要件。从本案原、被告的经营场所来看,原告所经营的“眼镜”烧烤店在地域上属于银川市,被告经营的店铺位于西安市,两者的经营地域相差较远,消费者也仅限于各自地域范围内的居民,由于涉案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消费者在被告处消费时并不会误认为被告与原告有某种特定的联系,不会产生混淆。虽然被上诉人在门头中使用了与上诉人注册商标字体近似的“眼镜”字样,但商标法对于商标保护强度和范围会因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的大小而不同,如前所述,由于上诉人的“眼镜”商标并不具有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不会发生混淆和误认。包某彦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商标注册者正当维权无可厚非,也不能以维权量的多少或是否批量维权作为是否恶意的判断标准。相信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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